承和·書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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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將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將云南省范圍內(nèi)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經(jīng)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應當據(jù)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三、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房屋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xié)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nèi)按月平均分攤。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