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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贈與房屋之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贈與人能否反悔?

2011-03-09 11:09:40 來源:110法律咨詢網 【 瀏覽字號:

【案情】

    72歲的高某早年喪妻,三個已成年子女對老人的吃住不管不問,平時都是其侄子小高照料。2006年5月,高某決定將其位于本市朝陽南路的一處房產贈與給小高,并與其簽訂了贈與合同,還將購房合同、房產證等資料一并交給小高。2007年4月,小高搬入該房居住至今,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xù)。2007年10月,高某的三個子女得知父親把房產贈與他人之后,表示強烈反對。高某此時也有些后悔,要求小高將房屋返還,但遭到小高的拒絕。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分歧】

    贈與房屋之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贈與人能否反悔?

    第一種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而不動產是以產權登記為所有權的轉移,故本案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高某有權要求小高返還房屋。

    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贈與合同有效,高某無權要求小高返還房屋。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贈與合同屬實踐性合同,是交付或轉移財產權利才可以成立的合同。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標準,而不動產則以產權登記為所有權的轉移。依上述規(guī)定,本案中房屋贈與合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贈與人有權反悔,而受贈人不能根據合同的規(guī)定要求其辦理過戶手續(xù)。但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xù)。”本案中,高某早以將購房合同、房產證等資料交給了受贈人小高,且小高已占用并使用該房2年之久,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故該房屋贈與合同有效,高某無權要求小高返還房屋。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 楊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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