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和·書香庭
7000元/m2
3室(4) 4室(1)
九江市八里湖新區(qū)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通湖路以東,八里湖大道加油站兩側
新快報訊 小心!如果你買的是二手商鋪,又不幸碰到對方違約的話,你是無法拿到相當于購房款一倍的違約金的。因為你的情況并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保護范圍之內。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且看看下面的例子和律師的說法。
去年年中,廣州投資者王先生買了一個二手商鋪,位置在站前路,面積20平方米,售價近百萬元。合同簽訂后,王先生將商鋪售價轉賬給業(yè)主,但業(yè)主方一直未配合王先生辦理過戶手續(xù)。在多次催促后,王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業(yè)主方賠償一倍的購鋪款。最后查明,該商鋪屬于開發(fā)商涉案商鋪,無法交易。
據(jù)了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該條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不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合同約定的商鋪是二手房,已經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并且早已投入使用,有別于房地產企業(yè)出售的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要求賠償其一倍的購鋪款的訴訟請求,對王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民事法律委員會秘書長程磊表示,二手商鋪買賣不能套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雙倍賠償罰則,司法解釋只適用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出售期房或現(xiàn)房。
程磊說,二手商鋪的買家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無法辦理過戶交易時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比如可以參照購房款的一定比例(10%-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在發(fā)生糾紛時買家可以直接援引違約責任條款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賠償責任,以彌補出賣人違約給自己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