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盈門·喜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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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濂溪區(qū)十里大道與南山路、濂溪大道合圍處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婚后由夫妻一方出資購房的房產(chǎn),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視為這一方的財產(chǎn)。這與過去的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完全不同,因而也引發(fā)了不少人的熱議。“對付新司法解釋,姑娘們和姑娘們的媽,有的是辦法”。前兩天有一個帖子在“西祠胡同”上突然躥紅,發(fā)帖者暗指,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一方父母出錢買房的約定不利于女方,而經(jīng)過幾個女同學的討論發(fā)現(xiàn),其實要對付這個約定,辦法很多。
3招應對婚姻法新司法解釋
辦法1
結婚前要求男方先把他媽給的房子賣掉,再買一套,房產(chǎn)證上寫上男女兩人的名字,不這樣辦就休想結婚。
點評:這也許是6個辦法中唯一一個比較靠譜的,但是男方也有應對辦法,那就是不跟你結婚啊!
辦法2
兩人共同買一套,但女方只出衛(wèi)生間面積的錢,如果以后離婚,女方把衛(wèi)生間門釘死就離開,如果男方擅自打開,就到法院去告他,他花錢要買回也不賣給他。
點評:這個方法在法院行不通,因為法官判案都會考慮到執(zhí)行的便利。如果夫妻離婚案中要牽涉到分割房產(chǎn),一般都是一方得房并給另一方補償。這種離婚不離家的情況不太可能出現(xiàn)。
辦法3
生了小孩要求男方給予冠姓費用,小孩從女人肚子里生出來,憑什么姓你男的姓,不給巨額冠姓費,小孩就隨女方姓。
點評:孩子一出生就向丈夫要“巨額冠姓費”,這是夫妻還是做生意的?再說法律規(guī)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是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決定的,怎么能母親擅自做主跟母姓呢?
盤點
各地出現(xiàn)婚姻法新解釋第一案
北京:法院調解結案房子歸女方
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近日首次運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案。據(jù)悉,這是北京市法院對外報道的第一起涉及婚后財產(chǎn)糾紛問題的案件。
原告鐘先生和被告張女士曾系夫妻關系。二人在結婚前決定購買房屋,張女士自己出錢繳納了該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記成為該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結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該屋房貸。
2008年,張女士以丈夫鐘某下落不明為由起訴離婚,法院最終判決二人離婚。二人正式離婚后,張女士于2010年將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鐘先生認為涉案房屋的產(chǎn)權系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出售房屋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張女士則認為涉案房屋應系張某個人的財產(chǎn),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西城法院認為,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guī)定,對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達成分割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判決該房屋歸產(chǎn)權登記的一方即張女士所有。由于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張女士需要對鐘先生就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財產(chǎn)增值部分進行財產(chǎn)補償。
經(jīng)過法院調解,原告鐘先生和被告張女士最終達成一致協(xié)議:涉案房屋歸被告張女士所有,張女士給予鐘先生相應的補償款。
寧波:涉及房產(chǎn)分割法院調解無果
據(jù)《寧波晚報》報道,8月17日,寧波市江北法院調解一起離婚案沒有結果。而這起離婚案中,原被告雙方對于離婚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都達成一致意見,爭議的焦點在于房產(chǎn)怎么分。
劉敏和丈夫張軍于1996年結婚,婚后兩人感情一直不錯。兩人育有一個女兒,現(xiàn)在已快成年。去年,劉敏發(fā)現(xiàn)丈夫變了。見夫妻關系出現(xiàn)裂縫難以修補,劉敏提出離婚。
今年7月,兩人就離婚事宜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張軍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遷后得到的兩套安置房中,一套給劉敏,剩下一套張軍自住。但后來因各種原因,兩人未能到民政局辦成離婚手續(xù)。
最近,張軍對房產(chǎn)分割約定表示不同意了。原來,他咨詢律師后得知,根據(jù)《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妻子得不到一半房產(chǎn),只能得到四分之一。
劉敏見丈夫變卦,8月15日起訴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提出張軍名下的兩套房子,系婚后拆遷安置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對半分割。
江北法院嘗試為雙方主持調解,但沒有結果。法院表示,本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解決這類爭議已有較明確的規(guī)定,擇日將依法公開開庭審判這起案件。